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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管是上海人还是上海以外的外地人,只要在工作所在城市无房,比如本人在上海工作,在上海又没有住房只能租房,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做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抵扣有很多项,包括赡养父母、教育子女、住房贷款、房屋租金等?
上海人在上海租房是有专项抵扣的, 租房专项抵扣的这项政策是国家出台了对那些没有住房的人在这个城市工作生活 ,不得不租房子的人所专门设立的一项***措施 , 他和是不是本地人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说上海人在上海租房 ,如果没有房子, 是可以享受专项抵扣的。
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抵扣是反列举,也就是规定了不能抵扣的项目,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因此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进一步明晰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低值易耗品的进项应该可以抵扣的,因为他可以属于***材料,至于办公用品也可以抵扣,他可以作为管理费用,一般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除非少部分特殊的,还有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只是房屋及小车等到特殊的不行但可以作入成本。
只要有房贷就可以继续扣除住房***专项附加,每月最多扣除住房***1000元,最多扣除不超过240月。房子卖掉后在当地没有其他住房,需要租房,那么专项附加还可扣除住房租金,根据所在城市可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扣除800元至15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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