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集装箱式活动板房安装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集装箱式活动板房安装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租房签合同的时候不是房主本人签,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未出示委托书签订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房主在一个月内不进行追认,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没写门牌号和购房合同号,合同不能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大学毕业后,我来到深圳找工作,因为我是独生女,家庭条件不错,父母要求我到花园小区租个单房,房租她们出。找了好久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单房,刚好同事姐姐说她有一套小两房到期了,问我要不要租,我去看了一下,离我们单位不远,环境也不错,价格也适中,就决定租了来然后再把一个房间租出去。
我决定找一个有正当职业的白领同龄人合租,很快在网上发布了出租信息,周末就有三四个人来看房,我选了一个刚毕业的女孩子,戴个眼镜,说话细声细气的,感觉斯斯文文的。
刚开始觉得这女孩子比较乖,早上按时上班,晚上下了班在外面吃过饭就回,作息时间跟我差不多,可是半个月后我发现,这个女孩子特别没有界限感,喜欢用我放在卫生间的洗涤用品,比如说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之类的,我刚开始觉得她可能只是没及时买,过几天就会好,后来发现她似乎用习惯了,不再自己买了。于是我每次用完就把这些收到房间去。但是卫生纸没有收,因为收起来万一自己上厕所忘记拿了也就麻烦了,结果是她从来没有买过卫生纸。
最让我忍受不了是她用过的的卫生巾从来不扔,总是放在卫生间里,提醒了几次说好,但是最后总是我拿去扔掉。三个月后,我只能对她说,如果还是这样,这房间我不再租给你住了。结果接下来几个月我觉得还好,只是有一天,我打卫生间一个柜子,发现里面全是她用过的卫生巾,我当时就打电话给她,让她当天搬走,真是太恶心了。
再后来,我找人合租就不再找这种从学校刚毕业的了,而是找那种工作了几年,看起来干炼一些的女孩子,往往这种人比较有界限感,不过乱用别人的东西,也比较注意卫生之类的,当然这种人也比较冷,彼此之间没有过多的产集和交流。我第二个合租女孩子一起住了四年,在一起讲话时间没有超过一百句,不过也挺好,互不打扰。在我搬到新买的房子前,我请她吃了个饭,算作这四年愉快合租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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